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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 228萬元買的二手房住不進去,如何維權?

        日期:2023-05-16 17:13:18 來源: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有家才有溫暖,住有所居是每個人的心愿。但遇到買房后難居住、出售方拒不騰房、中介方違反相應義務的情況,該怎么辦?今天,來看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如何審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資料圖片)

        案情:228萬元交了,房子卻不給鑰匙

        原告胡某與被告徐某、河南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胡某與徐某、河南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簽訂《鄭州市存量房(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總價228萬元,包含車位、地下室、家具家電等,交付除定金外的房款后10個工作日交付房屋,辦理附屬設施手續,中介費2.48萬元。胡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又支付中介費2萬元。但被告徐某卻未按時交付房屋,胡某報警無果后撬鎖。后徐某一直未騰空房屋,且拒不交付車位合同和發票,物業也不認可徐某享有的地下室合法使用權,且自2017年起徐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胡某遂將徐某、河南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逾期未騰空原告可代為騰空

        管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徐某賠償原告胡某逾期騰房違約金1.5萬元并限期騰空房屋內個人物品,逾期未騰空原告胡某可代為騰空,并交付原告胡某車位合同和發票,確認地下車位權歸原告所有;徐某賠償原告胡某地下室損失2.5萬元;被告河南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從物業交割保證金中支付原告胡某物業費14484元,將剩余物業交割保證金15516元支付原告胡某,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買二手房要簽訂書面合同,詳細約定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法官提醒,在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應當注意這幾個方面問題:

        要全面掌握房屋信息。在交易過程中需保持謹慎,務必全面、細致地考察,充分考量、預估房屋風險,簽訂書面合同,對房屋配套等事宜進行詳細約定。

        要實質審查并慎重簽訂合同。要審查交易流程,并對付款、貸款、騰房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要明確時間節點,合理規劃,避免推諉扯皮、責任不清。要約定違約責任,做好履約保障,盡量設定每種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要保持良性溝通。在履行過程中,應進行有效監督,保持良性溝通,對逾期騰房的,催告出售方限期處理,必要時自行清理,由出售方承擔相應費用和法律后果。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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